互联网时代,智能设备广泛普及,网络全方位深入到了大家的生活当中。数字为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变幻莫测的诈骗犯罪也接踵而至。其中在我们生活的校园里,最常见的莫过于校园贷。
校园贷,又称校园网贷,是针对大学生的一种借贷金融服务。所谓针对向学生提供的贷款,通常都是高利率,超过法律所允许的利率范畴。
校园贷种类繁多,有不良贷、高利贷、多头贷、传销贷、刷单贷、裸条贷、培训贷等等。五花八门的校园贷,其本质不过是:放长线,钓大鱼,诱你上钩!
校园贷之裸条贷
“借贷肉偿”
案例:合肥某职业学校一名大二女生,就通过裸贷借钱用来和男友花销。借来的本金不到5万元,一年不到,欠下的贷款本息合计达50多万元。因还不起钱,其裸持身份证照片被传到网上曝光,家人电话也被催债电话打爆。不得已,家人在报警同时,正在变卖唯一住房还款。
案例分析:
该大学生与网贷平台以裸体照片为交易对象订立贷款合同,该合同的内容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该大学生与网贷平台订立的合同无效。同时在不到一年内由5万元到50多万元涉及到高利贷。
网贷平台未经本人同意,将其裸照发布到网上曝光,侵犯了其隐私权,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该大学生有权起诉请求其删除照片,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典·合同编》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无效的情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的保护】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3、《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校园诈骗之其他诈骗方式
1.假冒身份,流窜作案:诈骗分子往往利用假名片、假身份证与人进行交往,有的还利用捡到的身份证等在银行设立账号提取骗款。骗子为了既能骗得财物又不露出马脚,通常采取游击方式流窜作案,财物到手后随即逃离。还有一些人把骗到的钱财、名片、身份证、信誉等作为资本,再去诈骗他人,重复作案。
2.投其所好,引诱上钩:—些诈骗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急于就业和出国等心理,投其所好,应其所急施展诡计而骗取财物。某高校应届毕业生丁某为找工作,经过人托人再托人结识了自称与某公司经理儿媳妇有深交的哥们何某,何某称“只要交800元介绍费,找工作没问题”,谁知何某等拿到了介绍费以后便无影无踪了。
因此防范之心不可无
1.培养良好的勤俭意识。自觉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杜绝超前消费。
2.增强风险的防范意识。要谨慎使用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学生证等),不随意填写和泄露个人信息。
3.科学处置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不良网贷情况,受骗大学生一定要及时报警,并向家长和辅导员报告,寻找帮助。一定不要一个人独自承担,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减少和挽回损失,避免发生更大的损失。
高校诈骗行为害人害己,依法治诈,责无旁贷,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做到提高自身防诈骗能力,积极宣传防诈知识,善于普及防诈方法,为保护大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学以致用,不亦说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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