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中摩天大楼越来越多,人们在欣赏现代都市,独有的繁华与喧嚷时,不免要时刻担心来自盆栽绿植、锅碗瓢盆,空调外机乃至菜刀炊具,都有可能成为高空抛物坠物的危险源,有的可能是由于摆放安装不善导致脱落。而有的是因为邻里家庭矛盾,而“怒发冲冠”使不起眼的杂物变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夺命暗器。此类案件层出不穷,教训历历在目。
案例一、11岁女孩从24楼扔下苹果,砸瘫3个大女婴
2018年3月9日下午四点半,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的一个居民小区内,11岁的奇奇(化名)放学后独自一人待在24层楼的家里。同一时间,小梦凡(化名)被外婆抱到小区散步,快到四点半时,它们正打算回家,当住在24楼的奇奇听到“嘭”的一声响后,那只高空坠落的苹果不偏不倚砸中了小梦凡的头部。
事故发生后,梦凡被紧急送到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梦凡出现重型颅脑损伤,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等症状,后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小梦凡身上两处伤情被分别评定为二级、十级伤残。
案例二、深圳一小区住宅玻璃窗从20楼坠落,6岁男童被砸身亡
2019年6月13日上午9点多,深圳福田区某小区发生惨剧,一小孩在小区内与母亲同行时,被从20楼坠落的窗户砸中,顿时鲜血染地。
经警方初步勘察判定,事故系小区高楼窗户意外掉落所致,经调查发现,该小区在事发一个月前就曾经发生过类似事件,不过所幸没有伤到行人。根据媒体报道,被砸中的幼童经全力抢救已于三天后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高空抛物、坠物危险性极大,如何维权?谁来担责?
如何才能让血的教训不再重演?
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做出了符合时代要求和社会关切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同时,《民法典》第1254条紧接着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从1253条的条文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当责任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对侵权事实的发生没有过错的,法律自动推定其存在过错,从而使其最终承担侵权责任。
追偿,是指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主体在代替其他责任人承担了全部债权后,有权就自己多承担的责任向其他人求偿的权利,这显然意味着我们在认定责任人的同时应当确定好其责任的大小。
1254条的规定表明了一个更为朴素的道理:当高空抛物事件发生时,如果不能拿出合理证据证明自己不是高空抛物的实施者,那么所有的可能加害者都应当对被侵权人给予补偿。
高空抛物害人害己,不但危害公共安全,会使自己在道德和经济层面背上沉重的负担,严重的更可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3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明确把情节恶劣的高空抛物规定为一种新的犯罪,清楚表明了国家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高空抛物,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定意志和决心。
自觉坚守法律底线,做文明道德风尚的维护者、践行者,用我们的实际行动为全社会撑起一片安全、湛蓝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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