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02-04 10:40:07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1
“文语法言”之一百五十四条
宪法与你同在:民族区域自治,团结友爱奋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 上一篇:【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 下一篇:【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