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3-05-12 09:20:05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9
“文语法言”之二百五十一条:监护人有争议,人民法院公正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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