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4-09-22 22:50:42 作者: 来源: 浏览量:0
“文语法言”之五百七十二条:展销会商户卷货款“跑路”,举办者和出租者也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